缴纳的契税及专项维修资金能否返还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杜海斌 时间:2019-06-18 15:44

周利娥

    2009年9月19日,高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2013年3月31日,房地产公司要求高某向其缴纳购房契税1.2699万元、专项维修资金1.0732万元,高某当日缴纳了上述两项费用。此后,高某因房地产公司未将收取的契税及专项维修资金上缴有关部门,亦未退还本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房地产公司退还其已缴纳的契税及专项维修资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地产公司是否有权占有业主高某所缴纳的契税及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有关规定,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房屋买受人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故房地产公司无权代征契税。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故房地产公司无权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据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房地产公司系无权现实占有业主高某缴纳的契税及专项维修资金,业主高某有权要求其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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