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大对贫困户的帮扶力度,增加贫困劳动力收入,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转移就业的劳动力给予劳务补助,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补助对象
米脂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转移就业的劳动力。
二、适用范围
在米脂县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专业合作社(标准化果园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
三、补助标准
1、在标准化果园专业合作社务工的贫困劳动力,补助金额为工资总额的30%。
2、在民营企业、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补助金额为工资总额的20%。
四、发放办法
1、贫困劳动力持《务工合同》、《工资花名表》(工资证明)、《企业工商登记证》复印件,到县劳动服务科进行审查备案。
2、县劳动服务科每半年组织发放一次。
五、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的民营企业、专业合作社(标准化果园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一经发现,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记入诚信黑名单;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扶贫资金的贫困户,一经发现,收回所有补助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六、实施时间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七、本办法由米脂县就业创业脱贫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