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米脂县公安局查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违法行为人孙某亮(男,51岁,米脂县龙镇人,米脂县果业公司临时雇佣人员)因故意伤害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处罚。
2月14日12时许,米脂县果业公司孙某国因复工需要来到马家沟村果业公司,后孙某亮、袁某也来到马家沟果业公司办公室,三人便在公司二楼办公室内喝酒。17时许,马某某来到办公室询问孙某亮等人是如何来到马家沟村的,是否登记。孙某亮当时已醉酒,态度恶劣,二人发生争执,相互辱骂,孙某亮用酒瓶将马某某头部砸伤,致使马某某头部受伤(伤口约三公分)住院治疗。接警后,米脂公安局沙店派出所迅速出警,展开调查,并将孙某亮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孙某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米脂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现已送达行政拘留所执行,同时将处罚结果告知马某某。米脂县公安局对聚众喝酒人员予以训诫,并责令果业公司对聚众喝酒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