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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时间:2017-02-10

    为确保我县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米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非法生产及销售“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燃放及非法生产、销售“孔明灯”,对燃放、非法生产及销售“孔明灯”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二、对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县公安消防大队、林业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春节期间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

    五、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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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印】【顶 部】【关 闭 来源:米脂新闻网   作者:郭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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