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规定更加具体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⑶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杜海斌 时间:2017-06-05 10:59

 

    《规定》具体列举了“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等六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者应具备的资格要求;明确了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新媒体、新应用提供新闻服务的主体,都要纳入管理中。在禁止性规定中,不仅继续禁止外资参与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也明确禁止非公有资本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这对于当前资本介入媒体融合发展的现实具有指导意义。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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