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方案解读(九)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杜海斌 时间:2018-05-15 10:01

    为进一步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精神,持续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不断增强企业发展动力,有效提升县域发展活力,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市决定按照《陕西省统计局 陕西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结合《陕西省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行动方案》在全市开展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行动,并以此为契机,促进全市县域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为榆林经济的发展激发新活力,增添新动能。

营商环境的概念

    营商环境是指伴随企业活动整个过程(包括从开办、营运到结束的各环节)的各种周围境况和条件的总和,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招商引资的多寡和区域内的企业经营发展,最终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财税收入、社会就业等诸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

    为评估各国企业营商环境,特别是各国小企业运营的客观环境,世界银行于2001年开始建立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每年对全球近两百个国家的营商环境进行打分排名。该指标体系涵盖了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不动产登记、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办理纳税、跨境贸易、合同执行、破产办理、劳动力市场监管等十一项评价指标。核心是反映企业从建立、运营到发展壮大的制度环境和法制环境。

开展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行动的必要性和意义

    开展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是准确评估全市“放管服”改革成效和改善我市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通过评价行动,及时总结梳理各地好经验好做法,找到并解决突出和重点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倒逼相关县区、相关部门进一步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为陕西经济实现追赶超越、创新发展提供动力。

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基本内容

    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我市结合全市营商环境实际情况,确定了统一的监测指标体系,主要包含“开办企业”“纳税”“获得信贷”“办事优化程度”“政务服务”“开办施工许可”“跨境贸易”“产权登记”“企业成本监测”等主要内容。

    营商环境监测评价覆盖范围: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以县(市、区)为总体进行抽样,主要目的是反映本县(市、区)政府在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过程中所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调查范围包括榆林市12个县(市、区)及榆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营商环境监测评价业务流程:1.编制企业大样本框。由各县(市、区)统计局及榆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根据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行业划分等大样本框限制条件,对当地工商局提供的近三年所有企业名单与统计局企业名录库资料对比进行整理,同时从当地住建局、发改局、不动产登记局取得监测评价时期内的符合要求的目录清单,将符合每个监测评价指标抽样条件的所有企业按照成立时间单独进行汇总排列,编制截止每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大样本框。该项工作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2.上报企业大样本框。各县(市、区)统计局及榆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所辖县(市、区)和板块上报的大样本框,经审核无误后,每年1月10日前上报市统计局。

    3.抽取调查样本。按省统计局要求我市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横山区、靖边县、定边县按照抽四备一的比例;南六县按照抽二备一比例;榆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按照抽三备一的比例从各自的大样本框中,抽取每个监测评价指标所需的样本企业。该项工作于每年1月25日前完成并下发。

    4.现场登记。各县(市、区)统计局依照《统计法》等相关要求,对最终确定的调查样本企业进行现场登记,同时对相关政务服务部门进行数据采集并审核汇总,形成最终调查结果,由各县(市、区)统计局会同当地编办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市统计局。该项工作于每年2月7日前完成。

    5.事后质量抽查。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与省统计局将组织人力,以交叉检查方式在各县(市、区)随机抽取部分填报企业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市(区)、县(市、区)调查结果的质量依据。该项工作于每年3月5日前完成。

    6.数据评估。省统计局依据各指标所赋予的权重采取功效系数法对各县(市、区)调查结果进行统一测算,最终形成各市(区)及县(市、区)营商环境监测评价的量化计分结果。该项工作于每年3月底完成。

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样本框的相关规定

    省统计局根据陕西省营商环境实际发展状况,对监测评价指标的所有样本抽取方法均做出统一规定和要求,根据不同监测评价指标的填报要求,对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和行业划分都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中开办施工许可证的样本企业由住建部门提供的监测评价时期内的建筑施工许可证目录中抽取产生;政务服务的样本企业由发改部门提供的时期内政府项目目录中抽取产生;产权登记的样本企业由不动产登记局提供的时期内办理完成个人房产证的房地产企业目录中抽取产生;其他样本由工商部门提供近三年度企业名单和当年新增企业名单中抽取产生。

    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时期时点:年度监测评价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每年3月底前完成。监测评价标准时点为当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当年年度;半年度监测评价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每年9月底前完成。监测评价标准时点为每年6月30日,时期资料为每年上半年度;以后各年度均按此时间点进行监测评价。

    营商环境监测评价调查资料上报:各县(市、区)统计局在完成所有企业调查和部门资料填报后(企业调查表和部门调查表必须加单位公章),将调查结果与市“放管服”改革办公室沟通后,形成上报文件,加盖县(市、区)“放管服”改革办公室和统计局公章,经市“放管服”改革办公室和市统计局审核后上报省统计局。

营商环境监测评价的组织体系与结果运用

    监测评价的组织体系:县域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确保监测评价行动顺利开展,由市统计局牵头,市编办、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负责监测评价行动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与支持。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建立工作机制,确保监测评价行动顺利开展。

    监测评价行动依法开展,依法调查。在营商环境评价行动开展调查过程中,各县(市、区)统计局将恪守法律规定和职业要求,对知悉的一切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严格保密。《统计法》明确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基本义务。如果统计调查对象未按要求尽到统计调查义务,根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监测评价方式与结果运用:在评价方式上,采取县(市、区)交叉评价、市检查、省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及时纠正偏差,每半年开展一次;在结果运用上,考核结果纳入全省县域经济考核并报省政府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由市编办牵头,认真筛选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积极宣传,复制推广,推进“放管服”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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