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整治城区人行道乱停车行为
来源:米脂新闻网 作者:. 时间:2021-07-14 09:48米脂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城区人行道乱停车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我县城区人行道车辆停放秩序,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乱停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米脂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21年7月10日起对占用城区人行道违规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北至榆林沟;南至小石砭;西至子米路;东至东门口;具体详见《米脂县违法停车管理区域示意图》。其中银州路全段、行宫东路(步行街至李自成行宫门口)为严管区域。 二、整治方式 从7月10日起,每日07:30-20:00时间段内,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对上述路段人行道违规停放的车辆进行巡查和执法,对占用盲道的违法行为采取顶格处罚,确保人行道全天候畅通有序,杜绝不文明现象发生。 7月10日-8月10日期间将向违规停放车辆下发警告通知书,8月10日以后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 三、整治内容和要求 (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交警大队依法在城市道路及周边划定停车位,机动车应当在已划定机动车停车位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应当在已划定非机动车停车位有序停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摆摊设点;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及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和涂改道路停车设施标识;不得在依法划定的停车位以外的城市道路及周边区域违法停放车辆;不得在公园绿地上行驶、停放车辆;临街店铺不得以乱设私锁、长期停放废弃车辆等方式占用依法施划的公共停车位。 四、执法措施 (一)驾驶人在现场的,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二)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相关执法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的,3日内需在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接受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3日以后需到县交警大队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对以暴力手段拒绝、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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