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市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告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杜海斌 时间:2020-02-25 10:02

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推进全市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通告
(第14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推进全市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设置复工复产门槛。在严控输入性风险的前提下,除煤矿等特殊行业复工复产要按照行业要求进行验收外,各县市区和园区要取消企业复工复产审批手续。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履行属地责任,加强监管和服务,深入一线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疫情防控方案、强化防控措施、落实防护物资。

    二、严格落实防疫主体责任。复工复产企业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复工复产前要向属地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出具承诺书,返工返岗员工向所在企业出具承诺书,同时做到疫情防控专班组建到位、防护物资储备到位、规范的留观场所准备到位、县市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派驻企业监督人员到位;复工复产过程中要实行封闭返程、封闭管理、封闭运行;复工复产后必须在厂区进出口设立检查点、必须对进出厂区所有人员监测体温并日报告、必须设立独立的隔离室、必须定时全厂通风消毒并实行分餐制、必须将体温异常和有流行病学史的人员第一时间移交属地政府、必须通过“健康陕西”APP和二维码进行注册及员工健康监测,确保复工复产过程中疫情防控不出问题。

    三、保障员工快速返工返岗。企业湖北籍人员,2020年1月1日以后有湖北生活史、旅行史、经停史、与当地人接触史的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并仍在医学观察期的人员,一律不得返工返岗,如返回榆林要立即移交属地政府进行集中隔离留观。上述人员之外的省内人员,经健康检查无异常后可直接返工返岗;上述人员以外的外省籍人员,在出具健康证明或解除留观隔离或非上述人员等相关材料,经健康检查无异常后可直接返工返岗。各县市区、园区要认真落实《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集中包车接返企业员工工作方案》(榆政办函〔2020〕17号),2月25日至3月10日“点对点”组织集中包车从市外接返企业员工,集中包车接返费用由市县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各县市区、园区要切实保障返工返岗人员居住、交通、用餐等正常生产生活需求,有序恢复宾馆、商铺、餐饮等服务行业,解决好生活配套服务问题。

    四、实行企业复工复产联络员制度。市委、市政府按照“一个企业、一个工作组、一套督导服务措施”的“三个一”督导服务机制,对全市重点工业企业、重点项目派驻干部进行重点督导服务,帮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工作;并成立督查组,深入县市区、园区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园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督导服务机制,确保辖区内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全覆盖。

    五、全面落实复工复产扶持政策。各县市区、园区要成立企业复工复产和中小企业纾困工作专班,设立24小时帮扶热线,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难题;要贯彻落实好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等政策;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榆政发〔2020〕2号),尽快向企业兑付3000多万元奖补扶持资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和政府房产的企业减免2020年一季度房租,对因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依法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对企业生产经营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

    六、确保安全复工复产。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放心不生产。对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设施不完备、技术力量不充足、安全培训不开展的坚决不予复工复产。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市应急、能源、工信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针对企业复工复产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确保企业安全复工复产。

          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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