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推行新“三三制”审判工作模式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白永林 时间:2014-08-25 11:00米脂法院推行新“三三制”审判工作模式,使法官、人民陪审员、社会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取得“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县”的效果。 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米脂县法院调研时指出,这一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的体现,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对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创新发展。 随着榆林的大开发、大发展,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加剧,各类新型案件不断增多,加之审判资源紧缺,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3年该院科学研判,适时推出法官、人民陪审员、社会力量各占三分之一的新“三三制”审判工作模式。该模式以“法官执法、群众参与”的方式,要求法官及时召集人民陪审员、群众代表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审、群众代表旁听并发表意见,从情、法、理入手,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对无法诉前调解的纠纷,及时引导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彰显司法的公正性。 人民陪审员由审委会提名,经县人大审批产生,协助法官审理、执行案件,做好诉前和诉讼调解工作,并监督法官的执法行为,对判决的形成有发言权,防止司法擅断、机械司法,对诉前调解1起矛盾纠纷与参加一起诉讼陪审等同待遇,保障司法的民主性。 社会力量包括参与案件审理、调解、执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组织、村镇联络员、知名人士、技术人员等。他们容易发现矛盾纠纷的症结,善于理清解决矛盾纠纷的思路,有利于引导当事人析理明法,表现突出者优先进入人民陪审员人选,体现司法的公开性。 2013年7月以来,该院34名法官、22名人民陪审员、489名社会力量对口联系396个村(社区),调解诉前纠纷462起,与诉讼案件比为1∶1;调解诉讼案件316起,占诉讼案件的60%,成功调解了“4·13群体暴力事件”等大量涉群、涉企、涉农矛盾纠纷,彰显了人民司法的“公正性、民主性、公开性”。 1940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抗日根据地政权问题的指示,提出“三三制”政权,让共产党员、非党左派进步分子、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依靠群众,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受到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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