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网络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互联网站集中清理登记备案的通告
来源:榆林日报 作者: 时间:2014-02-20 11:18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促进全市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 2000年11月7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 2005年9月25日)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4号)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省委及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决定自即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在全市开展互联网站集中清理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榆林市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所有网站(包括:1.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开设的各类互联网站;2.服务器不在榆林但在榆林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3.中、省各级各类网站在榆林开设的网站频道(分站、记者站、办事处);4.其他涉及榆林的互联网站),必须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未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得在榆林市范围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 二、榆林市网络信息办公室(市网信办)是全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榆林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所有网站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三、从事新闻、出版、文化、视听节目、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专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在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明。 四、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在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交互联网新闻服务资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必须先向榆林市网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网信办审核再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逐级审批。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网站不得擅自采编、登载、转载、发布新闻信息。 五、在榆林市内提供电子公告服务(开设论坛、博客、聊天室等)的网站,在备案登记时须提交电子公告服务许可专项资料。 六、中、省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榆林频道(分站、记者站、办事处),应持相关许可资料,在榆林市网信办进行备案登记,并接受榆林市网信办的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管。中省级网络媒体记者在榆林市内开展新闻采访活动,应当接受榆林市网信办的资格审查。 七、全市政务网站(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门户网站)统一接受市网信办的业务指导和考评管理。 八、严格网站内部管理。全市各网站都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网站24小时值班制度和版主(管理员)负责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网信办根据上级指示精神而下发的各个阶段宣传纪律和要求。 九、各县区网站在当地宣传(网管)部门申报登记备案,由县区宣传(网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市网信办。 十、集中清理登记备案工作截止后,对没有申报备案登记、提供相关资料的,市网信办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关闭。 十一、请各网站在榆林新闻网(http://www.xyl.gov.cn/)或榆林市互联网协会网站(http:// www.ylisc.cn/)首页【网站登记备案专题】栏目下载“互联网站从事信息服务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并将电子版和扫描件一同报送。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912—3282698电子邮箱:ylswgb@163.com 地址:榆林市高新区市委办公大楼608 邮编:719000 榆林市网络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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